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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物保护法等12部法律拟打包修改

琉璃厂艺术官网    发布时间:2013-07-03 08:43    来源:正义网-检察日报

  本报北京6月26日电(记者郑赫南)政府出资修缮的“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”如改变用途可否不经文物部门批准?民办学校聘校长可否取消审批机关核准?在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《<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>等12部法律的修正案(草案)》(下称草案)中,多项国务院审批项目被取消和下放。

  这12部法律分别是:文物保护法、草原法、海关法、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、税收征收管理法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、煤炭法、动物防疫法、证券法、种子法、民办教育促进法、传染病防治法。

  依据草案,文物保护法中,政府出资修缮的“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”的转让、抵押或者改变用途,拟删去“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批”;对拍卖企业拟拍卖的文物,省级文物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,拟删除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”的有关规定。海关法拟将“经收发货人同意,海关总署批准,其进出口货物可免检”修改为“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检,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”。

  煤炭法拟删除有关“煤炭生产许可证”的相关内容。对此,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,考虑到该许可证与“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”的条件交叉重复,而安监部门通过后者加强安全生产监管,即可解决设立“煤炭生产许可证”所要解决的问题。依据草案,煤炭法还拟删除设立煤炭经营企应申请行政审批的相关内容。

  民办教育促进法拟取消对民办学校聘任校长的行政审批。宋大涵表示,这是考虑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核发办学许可证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,来确保民办学校校长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,不需要再单独对聘任校长进行核准。

  宋大涵表示,此次“打包”修改旨在落实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,进一步激发市场、社会的创造活力,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,促进保障政府管理由“事前审批”更多地转为“事中事后监管”。

(责任编辑:admin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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