艺术品信托的法律要素

作者:admin 来源: 未知 时间: 2012-11-06 12:47 点击:

艺术品信托作为一种经济行为,已经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悄然出现,这不是信托从业人员的巧妙设计,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。无可置疑,艺术品与信托的结 合能够产生巨大的能量,但仅有它们二者的结合是残缺不全的。艺术品信托作为一种金融产品,它必须融入法律要素,并贯穿于产品的设计、文本制作、市场推广、 风险控制、利益分配等所有环节,唯有融入法律的意志才构成艺术品信托的完整体系。

毫不避讳地说,金融市场和投资市场的现状所体现的法律意识严重欠缺,这里有立法的原因,也有执法的原因,更有民众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。因此,行业的不规范经营、投资者的权益失控等现象普遍存在,各类矛盾、纠纷时有发生,有的还非常激烈,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。

对 于法律要素的理解我们应当从几个方面思考和落实:依法行事,依据现行法律经营信托产品。产品的设计、文本制作、市场推广、风险控制、产品认购、合同签订、 利益分配等所有环节都要依据相关的法律。如《信托法》第二条规定:“本法所称信托,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,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,由受托人按委 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,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,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。”该条明确了信托必须符合“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”,这也是信托受托 人的行为准则。

《信托法》第五条规定:“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,必须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,遵循自愿、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,不得损害国家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。”该条告示我们,信托必须体现法治原则,在追求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。《信托法》第七条规定:“设立信 托,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,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……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,不得作为信托财产……”该条要求信托财产权利人 提供的信托财产必须是具有合法权属关系的财产,受托人必须审查信托财产的合法性。任何非法财产或禁止流通的财产都不得作为信托财产。还有《合同法》、《民 法通则》的有关规定都是信托活动应当遵守的法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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